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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第一条为加快阿坝县优势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阿坝县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吸收更多的县外投资者来阿坝县投资,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阿坝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以下产业:

(一)水电能源建设;

(二)旅游资源开发;

(三)生态环境与天然保护;

(四)农牧业综合开发农畜产品深加工及农牧业产业化;

(五)企业合作及技术改造;

(六)水利、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

(七)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

(八)产品出口;

(九)中药材资源的开发及综合利用;

(十)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十一)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文化艺术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来县投资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经营、租赁、收购、兼并及企业产权转让等形式,也可以合作各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合法形式。

第四条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旅游、通讯设施、原材料加工工业、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优惠40%。

在阿坝镇规划区以外地域从事上述开发项目的,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本辖区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砥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最低价格的30%执行。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50%以上的,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六条凡投资从事学校、医院、公路和其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等社会公益事业;从事基础设施、农业、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七条兴办生产型企业,属国家、省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新开户安装水、电、气设施使用价格严格按照省、州、县物价局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实行收费项目公示制。

第八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收费部门应列明合法的各项收费名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局备案后,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九条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实行全额奖励给投资商,第3-5年全部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发展壮大。

第十条对新办交通、旅游、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从企业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五年。

第十一条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经营实现的利润,可以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为鼓励和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第1年至2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为支持再就业工程,当年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经县(含县级、下同)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县级、下同)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第十三条投资商从所办企业分得的利润在阿坝县境内再投资,经营期在5年以上(包括5年),可将再投资已依法计征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财政奖励给投资方;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计征后,地方财政奖励已缴纳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在再投资满5年后,第六年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凡来阿坝县投资兴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道路、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城市配套费按30.00元/㎡减半征。

第十五条县自来水厂要确保投资商24小时用水(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确需停水,应提前5小时通知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县电力公司要保证投资企业24小时用电(除自然灾害和大电网停电外),如确需停电,应提前24小时通知投资企业。

第十七条县外投资者来阿坝县兼并(重组)阿坝县亏损企业,税后利润部分2年内全部归投资方,2年后税后利润按合作各方所签合同执行。

被兼并(重组)的原有贷款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投资商来阿坝县投资兴办企业,实行“全程跟踪式”服务,由县经济商务局协助投资企业并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接待咨询、立项审批、核准登记、注册登记、专业服务、统筹协调于一体,办理投资商投资的有关事宜,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之日起,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转报。

依法放宽市场准入,切实执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商注册登记“十条措施”。

第十九条投资商来阿坝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县政府给予重点保护,建立招商引资110机制,满足投资商的服务需求,实行封闭式挂牌管理。无正当理由和不按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对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第二十条投资商投资的能够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的以及符合阿坝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相关合作项目,政府可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上级安排的专项性贷款资金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外来投资方的厂长、经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阿坝县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其家属、子女随迁时无论是农业或非农业人口,按其户籍性质,均可在阿坝县登记、落户,并享受阿坝县居民的同等待遇。在阿坝县做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授予“阿坝县荣誉公民”称号,并优先推荐、评选由各级政府命名的优秀厂长(经理)或劳动模范,优先解决其子女在当地入学问题。县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阿坝县兴建合作企业的,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档案上可保留其原身份、原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凭调入批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商部门依法维权,改善市场环境。加强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个私经济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第二十三条对携带重要科技成果来阿坝县的急需人才,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该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投资额较大或牵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经济顾问。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阿坝县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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