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一、重点鼓励来县投资发展的产业
(一)农业综合开发与农牧业产业化;(二)生态环境与天然林保护;(三)旅游景区及旅游文化和产品开发;(四)中、藏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五)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六)现代流通业;(七)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来县兴办加工型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新产品的,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分,投产后五年内前三年由州、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后两年补助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第一年入库税收达100万人民币以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第三至五年按50%的比例补助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农牧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来县投资企业发展用地可根据供地政策分别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依法供地。
(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执行;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的90%执行;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的80%执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的70%执行。其差额部分,由州、县以补助形式予以解决。
四、用电优惠政策
(一)所有投资者用电一律按照县内同行业同类电价执行。
(二)对来县投资的工业项目提供优惠扶持电价政策,支持通过参股、经营等方式参与资源开发项目。
五、收费优惠政策
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六、产业扶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二)新建项目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享受重灾县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