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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暂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资源开发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鼓励投资领域

第二条依据金川县产业导向及县情实际,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重点投资下列产业:

(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综合开发;

(二)电解铝、工业硅、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六大重点工业产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以及循环经济项目,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等工业产业的基础产品生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

(四)中、藏、医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五)旅游景区、以及旅游配套服务产业;

(六)大宗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

(七)国家、四川省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黄金、水电开发原则上不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项目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下同);

(五)在农业、林业用地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六)外商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除国家规定外,在金川县投资不受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限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或投资包括:

(一)国内外投资者在金川县新设企业;

(二)已入驻金川县企业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六条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支持藏区发展、西部开发开放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由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在金川县投资企业享受下列财政扶持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新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县财政按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缴纳增值税县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2年按不超过企业缴纳增值税县地方所得部分的3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20%扶持。

(二)新创办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阿坝州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增值税属县地方分享部分,投产后前3年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第4年和第5年按50%的比例补助企业。

(三)投资从事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的新办企业,从营业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年缴纳营业税额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前2年扶持8%,第3年至第5年扶持4%;年缴纳营业税额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前2年扶持10%,第3年至第5年扶持6%;年缴纳营业税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前2年扶持12%,第3年至第5年扶持8%。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四)新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由县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3年按100%给予扶持,第4年和第5年按50%给予扶持。对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和循环经济项目可再享受3年与第4年和第5年相同的优惠。

(五)在项目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六)生产地不在金川县,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县内的总部企业,自达到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税收金川县所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等共建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比照执行。

(七)享受以上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企业当年可享受的各项财政扶持金额累计不能超过该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和。

(八)本条财政扶持是指县财政通过补助、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改、扩能、研发等。

第六章 用地优惠

第八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用地优惠:

(一)对同时达到下列投资和建设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供地,执行国家规定的阿坝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低价标准:

1.入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上;

2.投资强度大于每亩100万元;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和建成投产,并完成投资规模;

4.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比大于1:2;

5.按规定足额上缴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

6.符合金川县鼓励投资领域。

(二)企业发展用地可根据供地政策分别采取划拨、租赁、出让方式供地。对城镇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益设施、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三)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四)对省、州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五)工业企业用地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服务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六)投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优先供地。3年内按80%比例返还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厂房出售所缴纳的税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支持业主。工业项目修建2层生产厂房的,其生产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3层及以上的免收。

(七)进入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每平方米200元及以上的,3年内给予20%~10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贴支持。其中:年纳税总额在每平方米1000元及以上的补贴100%,每平方米800~1000元(不含1000元)的补贴80%,每平方米600~800元(不含800元)的补贴60%,每平方米400~600元(不含600元)的补贴40%,每平方米200~400元(不含400元)的补贴20%。

(八)特殊项目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享受本规定第八条供地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规划建设、审计、环保等相关部门,核实项目投资情况,确定项目应当享受的供地优惠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实,工业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视情况分别予以收回土地、补交价款、征收闲置费等处理。

第七章 电价优惠

第十一条在金川县投资的所有企业均享受金川县电价优惠。

(一)用电电价按照不高于同期《四川电网现行目录电价》的70%执行。

(二)企业综合电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10%及以上,且年用电量超过10亿度的,由州人民政府按一年的用电量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度0.001元;年用电量超过20亿度的,一次性补助的标准提高到每度0.0015元。

第八章 科技支持

第十二条大力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在阿坝州兴办科技型企业,并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在州内转化。对将自主知识产权带入企业并产生效益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20%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并按下列规定给予支持:

(一)扶持企业实施专利成果转化,凡转化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5项以上,并连续在2年内累计实现专利成果转化产值500万元、利润50万元以上者,给予5~20万元一次性补助。扶持企业制订行业、新产品技术标准,凡参与行业技术制订,通过备案审查认定的,按所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自主研发的新产品技术标准制订,凡通过国家、省、州备案审查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成果转化和提高转化效益。凡通过国家、省、州评审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研发补助。

(三)支持引进、研发高新技术,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凡引进、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通过论证评估能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纳入州地方科技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计划,政府风险投资比例最高可占到项目总投资的40%,且风险投资不计利息,只收回投资本金;凡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50~200万元的科技研发项目立项支持。

第九章 人才服务

第十四条在县投资企业享受下列人才优惠政策:

(一)在州内企业工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入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企业刚性引进急需紧缺、特殊岗位、重点项目所需学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执)业人才,在县工作期间,享受县内人才引进的优惠待遇,并实行政府资助、奖励制度。

(三)支持和鼓励企业以项目承包、季节性聘请、合作开发、兼职聘用、咨询评估、技术转让、成果转化、人才派遣、学术交流等形式,柔性引进急需紧缺和重点项目专门人才。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5~20万元的工作项目经费补助。

(四)对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智力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外,所承担的研发项目获国家部委、省厅局经费资助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同等资金量匹配资助。在州立项的外国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由政府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经费资助。获得国家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企业,由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章 投资服务

第十五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限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注册资本须到位20%),工商部门为零首付公司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营业执照(须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依法一律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第十六条 简化对投资项目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程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联合办件、并联审批”,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按照“集中会审、资料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理、一次办结、统一送达”的方式,实施“绿色通道”和“一站式”审批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听证、勘查、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所需时限);需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协助办理并跟踪办结。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外,可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由投资者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再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在金川县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所列项目以及标准下限收取。凡《明白卡》以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需经县物价、财政、监察、商务部门联合行文同意后方可有效。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及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在金川县投资具有经济社会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和其他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就业带动强、符合新型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人民政府个案研究优惠政策,并报州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可酌情给予一定优惠或支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除已特别明确外,均由县财政在次年上半年予以安排。对低于标准地价的土地优惠和各项财政政策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企业在县内生产经营期限未满十年的,须退县财政补助或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招商引资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金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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