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4-10-14
一、增值税
㈠、来开发区兴办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实行17%的基本税率。
㈡、来开发区兴办企业生产直接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㈢、来开发区投资兴办生产企业,其产品销往县外的,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分,3年内返还40%给企业。
二、所得税
㈠、国内投资者来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包括公用事业、商业、物质、对外贸易、旅游、仓储、饮食服务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㈡、国内投资者来开发区兴办独立核算的人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㈢、国内投资者来开发区兴办集体企业,享受四川省发展集体经济优惠政策。其中属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5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㈣、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㈤、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科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的5年按应纳税额的30%减征所得税。
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扩大再生产,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㈦、来开发区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3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㈧、来开发区投资搞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或资源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㈨、外商企业投资兴办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依照本办法免、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达到当年企业产品7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㈩、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关税及外汇
㈠、外商投资企业为投资所需进口的建设物质、生产设备、管理设备等依法申报免征进口关税。
㈡、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生活所需等依法申报免征进口关税。
㈢、外商投资企业在县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外商的合法所得可依法汇出。
四、其他税收
㈠、来开发区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享受州政府(阿府发[1993]21号文件)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税率。
㈡、来开发区兴办生产农业特产的企业,开业之初,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申报可以免征农业特产税。
㈢、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费,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4%的基础上再减10%。
㈣、在开发区兴办的三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辆使用牌照税5年。
㈥、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内的,5年内享受减免优惠,前3年免征,第4、第5年按比例减征。
㈦、根据《新税法》对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有关规定,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时,可以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土地开发及使用政策
一、国内外投资者来开发区投资所需土地,可以通过国家划拨、出让或转让、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分别为:
㈠、居住用地最长70年;工业用地最长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长40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最长50年;成片开发综合性用地最长50年。
㈡、用地期满后,可以申请并经批准续签合同。
第十条 “三资”企业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林业、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荒山、荒坡开发、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科研项目等,免收场地使用费;其他项目经营期在6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10年以上的免收场地使用费8年。